head_bg3

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谎报瞒报(施工单位瞒报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1、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需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组的成立、事故原因的调查、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方面。详细解释 事故报告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4、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解读

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5解读 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近日,人社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以下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等情形。首先,企业若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有二:其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4-08-29